
公告日期:2020-12-15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意见回复说明
天职业字[2020] 4118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及相关具体规范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0年8月27日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33513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1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33513-2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4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0] 33513-5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要点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20年11月29日出具《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函[2020]010959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对发行人申报材料进行了反馈,我们对反馈意见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回复说明。
我们同意将本回复说明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我们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回复说明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回复说明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现出具回复说明如下:
释义:
除非本回复说明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会计师或申报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或恒光科技 指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会计准则》 指 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
一、关于运费
首轮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的产品状态分为固态、液态和气态三种,运输难
度依次递增。基础化工产品销售单价整体低于精细化工产品,对运费的敏感性较
高,具有较强的区域性。
请发行人结合产品运输情况、产品销售区域情况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产品营业
收入变化的合理性,营业收入或销售数量和运费的匹配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
师明确发表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及补充披露】
(一)基础化工产品主要销往本省及邻省区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基础化工产品销售区域及销售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广东省、贵州省、 广东省、贵州省、 湖南省、贵州省、
销售区域 湖南省 湖南省、江苏省、 江西省 湖南省、贵州省
烧碱 四川省
销售金额 3,283.01 8,480.85 10,220.78 9,5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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