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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8:43 股吧网页版
恒光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股东会(仅有一名股东);可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 1-2 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公司批准。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贯彻执行公司各项
制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审议;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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