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恒光股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有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金融衍生品和商品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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