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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8:47 股吧网页版
恒光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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