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委员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岗位的报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委员会拟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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