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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8:50 股吧网页版
恒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6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及时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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