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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31 18:58:42 股吧网页版
恒光股份: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301118 证券简称:恒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减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
止,一致行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解除。

2、《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后,八位股东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3、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八人,变更为曹立祥一人。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发生变动。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
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曹立祥等八名一致行动人变更为曹立祥一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上述八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的 3.47%股权,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投资”)62%的股权,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 44.38%的股权。为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
朝舜、李勇全于 2009 年 3 月 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19 年 4 月 8
日续签,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持续稳定于 2021 年 1 月 7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曹立祥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
面均保持与曹立祥一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
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各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经各
方协商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
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解除。

(二)原一致行动人终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背景及考虑因素如下:

在《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时,公司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控制力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

截至目前,公司上市已满四年,治理状况良好,经营管理内控水平亦有长足进步,已形成一套健全、透明且运行有效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一致行动关系已无需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具备成熟的客观条件。基于上述原因,八名一致行动人经慎重考虑,决定在原《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相应解除。

三、关于原一致行动人是否在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和利益安排的说明

2026 年 3 月 31 日,原八名一致行动人分别作出如下说明:

(1)在一致行动期间,原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上意见一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2)截至目前,原一致行动人之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3)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本人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

(4)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原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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