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下列事项:
(一)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二)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或者津贴,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证券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同行业 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福利费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津贴的标准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执行。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确定,绩效奖励与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挂钩。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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