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1、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深化完善和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
和规定合理,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循各项制度。
2、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从公司层面到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提供了合理保障。公司通过风险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效率、效果进行自我评价。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老挝恒光钠镁技术有限公司、怀化恒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怀化恒博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辉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分厂、老挝恒润化学独资有限公司、恒光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湖南恒曜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合同管理、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及设施管理、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经营风险、采购风险、安全风险、质量风险、项目风险、投资风险及担保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一)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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