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5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Hengguang Technology Co., Ltd.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 01 号)
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委审议意见落实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177 号《关于创业
板上市委审议意见的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所”)和申报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意见落实函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请发行人结合恒光投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补充说明曹立祥等 8 人对恒光投资的控制是否稳定、有效。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基于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意愿,曹立祥与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
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于 2009 年 3 月 5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有效期 10 年,李正蛟等 7 人承诺: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曹立祥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曹立祥一致;前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恒光投资控股、
参股的企业;2019 年 4 月 8 日,曹立祥与李正蛟等 7 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将一致行动的期限延长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7 日,曹立祥与李正
蛟等 7 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
延长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并约定协议签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一致行动
人协议》到期后自动续期,每次续期一年。
自 2012 年起至今,恒光投资的治理结构设置如下且未发生过变更: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未设置董事会,由曹立祥担任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未设置监事会,由胡建新(衡阳籍)担任监事;设经理一名,由李小月担任。恒光投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的职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或派出所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
(9)制定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行为规范;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执行董事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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