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01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2021 年 11 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或“发行人”)
收到贵所于 2020 年 08 月 06 日下发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2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要求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完成了《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简称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不同字体代表的含义如下: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或本回复的修改、补充及更新 楷体(加粗)
目 录
目 录...... 2
1、关于同业竞争 ...... 4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 40
3、关于新三板挂牌 ...... 44
4、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 52
5、关于历史沿革 ...... 63
6、关于对赌协议 ...... 89
7、关于行政处罚 ...... 98
8、关于核心技术 ...... 102
9、关于专利 ......115
10、关于合作研发 ...... 128
11、关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 132
12、关于环保 ...... 141
13、关于房产土地 ...... 149
14、关于锁定期承诺 ...... 153
15、关于营业收入变动 ...... 159
16、关于收入确认 ...... 171
17、关于退换货 ...... 180
18、关于客户 ...... 187
19、关于产品单价 ...... 205
20、关于与供应商和竞争对手重叠客户交易和现金交易...... 228
21、关于应收账款 ...... 239
22、关于产品 ...... 269
23、关于产能 ...... 281
24、关于原材料采购 ...... 288
25、关于供应商 ...... 304
26、关于单位成本 ...... 334
27、关于毛利率 ...... 360
28、关于员工薪酬 ...... 424
29、关于期间费用 ...... 443
30、关于存货 ...... 460
31、关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 471
32、关于子公司 ...... 507
33、关于政府补助等 ...... 524
34、关于预付账款等 ...... 527
35、关于税项 ...... 542
36、关于现金流量 ...... 560
1、关于同业竞争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勇之妹谭雁控制斯普瑞华、英和瑞华两家公司,斯普瑞华主要经营安防工程、水处理运维及电子标签解决方案业务;英和瑞华主要经营电抗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但两家公司在股权、资产、人员、财务及业务等方面均为独立的主体,该情形不构成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
(1)披露英和瑞华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与英和瑞华从事业务的技术差异,是否存在跨越及交叉的可能性;
(2)披露英和瑞华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共同生产、共用采购、销售渠道、通用原材料、为发行人提供外协的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3)结合上述情形、并逐条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披露发行人与英和瑞华间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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