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战略发展目标。内部控制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仅能对内部控制目标提供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此外,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从而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预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出现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研究开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子公司管理内部控制、安全环境治理、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成本与费用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内部控制、投融资管理内部控制、内控实施的检查监督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营运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框架评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如下:
1、内部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并以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为原则,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制订并完善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积极有效维护股东、管理层、员工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根本利益。
(2)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公司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流程等相关制度及要求,并根据自身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公司已形成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架构和管理架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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