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0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海字第 87-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释 义...... 4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同业竞争...... 5
二、《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28
三、《问询函》问题 3. 关于新三板挂牌...... 31
四、《问询函》问题 4. 关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40
五、《问询函》问题 5. 关于历史沿革...... 51
六、《问询函》问题 6. 关于对赌协议...... 73
七、《问询函》问题 7. 关于行政处罚...... 82
八、《问询函》问题 9. 关于专利...... 85
九、《问询函》问题 10. 关于合作研发...... 95
十、《问询函》问题 12. 关于环保...... 99
十一、《问询函》问题 13. 关于房产土地...... 104
十二、《问询函》问题 14. 关于锁定期承诺...... 107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更新...... 114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1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17
五、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118
六、发行人的业务...... 125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6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7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9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0
十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1
十二、发行人的税务...... 131
十三、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2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33
十五、结论意见...... 13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海字第 087-1 号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0]海字第 08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0]海字第 08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28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以及中审众环就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2020 年 1-6 月财务状况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024320号),就《问询函》以及发行人因补充 2020 年度半年报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