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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3 15:18:13 股吧网页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海字第 087-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一、问题 2.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第三方回款...... 4
二、问题 8.无形资产...... 9
三、问题 12.关于同业竞争...... 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海字第 087-2 号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2020]海字第 087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20]海字第 088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海字第 087-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9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问询函》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题 2.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第三方回款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补充列示第三方回款人、合同约定方的名称和相关关系,主要第三方回款人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发行人职工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核查程序】

1. 了解、测试和评价公司与销售和收款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 获取并核对报告期内的第三方回款明细表;获取并查阅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单、多方代付协议及银行流水;

3.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全部的银行流水,抽样追查至销售清单,截取实际付款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业务,核对至第三方汇款统计明细表,已核查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记录的完整性;

4. 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客户及回款方签署的代付货款协议,了解到通过合同约定第三方回款的主要原因是客户与回款方存在真实的商业往来,客户委托回款方将应支付给公司的款项代客户支付给公司,客户委托付款行为均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并通过企查查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付款方、付款方与委托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了解与付款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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