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外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
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四章 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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