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应当同时卸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选。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 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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