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和销售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并同
意以 5.6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7.60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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