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应当同时卸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选。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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