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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2 18:19:07 股吧网页版
腾亚精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2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5 年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65 元/股。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授予预留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 月 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5 元/股。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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