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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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亚精工”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腾亚精工申请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腾亚精工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腾亚精工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腾亚精工系南京腾亚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9 号)同意并经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腾亚精工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810 万股,其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腾亚精工”,股票代码为“301125”。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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