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050 号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andar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1-7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 11F
电 话:+86-755-88605026
www.zdcpa.com
前 次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050 号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
亚精工公司)编制的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腾亚精工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腾亚精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腾亚精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政旦志远核字第 260000050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腾亚精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腾亚精工公司截止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报告仅供腾亚精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腾亚精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 中国注册会计师:
殊普通合伙)
程罗铭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晓杰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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