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以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
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
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
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
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
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是否
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 本公司将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
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
置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 超募的资金也应当存放于专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专户;
(八)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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