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1/3,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及时通知公
司并辞职。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管理、财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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