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
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
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
记。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以及 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湖南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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