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
条)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前
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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