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达嘉
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
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
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依
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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