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
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
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
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并提出建议;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
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核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
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
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
核。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
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
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
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
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
市场薪资行情及公司经营实际等情况确定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
绩完成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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