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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