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6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四)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订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是否按照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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