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以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的所有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
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一旦发现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或违规或异常对外提供担保,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相关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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