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提高
资金利用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及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进行及时披露: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
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与关联方发生委托理财。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和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
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产品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产品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