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公司”“本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西点药业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西点药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点药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西点药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西点药业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西点药业现时持有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2011239483018 的《营业执照》。
(二)西点药业现时为一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其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西点药业”,股票代码为“301130”。
(三)公司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点药业章程规定,公司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依据西点药业信息披露文件、西点药业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的检索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草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及合规性如下: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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