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西点药业的实际情况,就西点药业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西点药业已书面说明与承诺,其向本所提供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西点药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点药业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西点药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与批准
(一)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6 年 3 月 2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位)在公司内部张贴及公司 OA 系统公示。公示期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发表核查意见。
(四)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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