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或“债券”)。
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可转债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可转债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次可转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的持有人(包括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组成。
债券上市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的相关约定,并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七条 债券持有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产生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公司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四)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五)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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