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应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权责利对等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三)绩效挂钩原则:年度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结合;
(四)竞争原则: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第四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负责制定公司薪酬政策方案以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中心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担任公司某一业务主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如专职董事长、专职副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专职岗位薪酬标准或高管薪酬标准执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因其担任董事职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
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策略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亏损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董事、高管的年度报酬情况,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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