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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30 16:46:07 股吧网页版
满坤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211-15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鉴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25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370号)(以下称“2025年度《审计报告》”),本所律师
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新期间的补充信息披露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
通知、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继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陈述以及信用江西平台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企业上市专版)》、信用广东平台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截至
上述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予解散、关闭、被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等资料,除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同意注册批复外,发行人已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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