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另有规定外,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一条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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