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公司及各经营实体与资本性支出相关的投资(如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的上述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指示。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均须在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真审议通过后,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经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外投资事项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除外),无需按照前述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若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跟踪。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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