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主要发言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该等人员也可以授权公司的其他人员与金融机构或媒体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进行沟通。公司非主要发言人会见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时,须有董事会秘书在场,以保证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5)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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