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会说明。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相关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标准
第九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董事薪酬与津贴:
(一)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可根据地区经济、行业水平及自身经营情况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除独立董事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
(二) 在公司担任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第十条执行;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非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实际负责的工作,以及公司相关薪酬考核制度领取薪酬,并享受公司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公司不再另行支付董事津贴。
(三)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四)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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