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当年度公司盈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本章程规定的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4、在满足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主动为股东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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