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
的核查意见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厦门溥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溥玉”)、楼永通、卿波、柴志国、邓德涛、杭州蓝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蓝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 19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杭州蓝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杭州蓝然”)100%股份,并向厦门溥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0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主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二十八条所列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 峰 李 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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