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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嘉戎技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如发现异 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信息披露文件 经符合条件媒体确认发布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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