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 1 至第 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
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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