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多于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在公司任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副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并说明解聘理由。
第九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上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公司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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