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2 06:01:46 股吧网页版
隆华新材: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上午 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9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 人,代表股份 178,352,53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2,718,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51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5,633,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96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 32,017,40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383,47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25,633,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9614%。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进投资者、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1,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082%;
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3%;弃权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47,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44%;反对 75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618%;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

就本议案的审议,韩志刚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张鼎新、刘会晴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