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完善公司薪酬管理,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认定为准)、职工及其他纳入公司薪酬管理范围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其他依法依规列支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同类企业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发放与考核、奖惩等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工资总额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当年工资总额预算及调整方案。
普通员工薪酬方案由总经理审批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决定,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各级管理者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绩效评价及薪酬调整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增长与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如净利润、营业收入、经济增加值等关键指标)增长挂钩。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幅。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三条 普通员工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补贴、津贴、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体现岗位价值与员工基本能力,根据职级、岗位序列确定。
(二)绩效薪酬:体现个人、团队与公司整体业绩贡献。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等。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职级、考核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体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绑定、风险共担。针对核心骨干员工,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