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7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之回
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69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康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或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列载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问询函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回复内容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词语简称含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目录
1、关于送到方式下销售货物运费的会计处理...... 4
2. 关于定金模式下订单签署至收入确认期间所承担的费用...... 9
3、关于客户变动情况......12
4、关于终端厂商与贸易商销售策略......25
1、关于送到方式下销售货物运费的会计处理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新收入准则执行前,在送到方式下,由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发货到客户厂区或其指定地址,由公司直接承担销售运费,因而在销售定价中不仅包含了销售商品的金额,还额外增加了公司测算的运费金额,运费金额作为产品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在销售订单、销售发票中均不单独区分。
(2)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公司将外销业务中“出口地交货”(以 CIF 贸易模式为主)条件下的交易合同中货物的交付及运输识别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在各个履约义务完成时分别确认收入,公司承担的运费计入成本。由于公司不会额外在海上运保费中给客户“加价”,所以海上运保费收入和成本金额相等。而对于内销业务,在新收入准则执行前后公司的会计处理未发生变化。
请发行人:
(1)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在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境内销售货物在送到方式下的运输服务并未单独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内外销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惯例。
(2)在新收入准则执行后,披露境内销售货物在送到方式下发生的运费计入销售费用而非营业成本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运输服务收入与相关成本是否匹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销售合同主要条款,披露在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境内销售货物在送到方式下的运输服务并未单独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内外销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惯例。
一、公司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
成果分析”之“(三)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及毛利率分析”之“(4)销售定价中包含的运费对公司销售毛利率及净利润影响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③在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境内销售货物在送到方式下的运输服务并未单独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原因,内外销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惯例
<1>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运输活动的规定
对于商品控制权转移前后的“运输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通常情况下,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反,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发生的运输活动则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财政部 2018年 12 月 11 日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运输服务》中对于类似业务列举了相应案例,案例也作出了类似的意思表示。
<2>公司内销业务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公司内销送到方式下的销售合同绝大多数采用公司统一的销售合同模板,销售订单中约定了交(提)货方式,但不单独约定纯货物价格、运费价格等。运费价格仅是公司内部最终签合同定价时考虑的一项价格因素,方便公司定价和财务管理使用,不在合同中单独体现。
公司境内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