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7
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
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788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收悉。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文康律师或发行人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或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落实函》列载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落实函问题 黑体(加粗)
落实函回复内容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词语简称含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目录
1、关于财务独立性...... 4
2、关于主要客户...... 6
3、关于现有产线的产能利用率......12
4、关于商业模式...... 16
1、关于财务独立性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隆信集团及其关联方报告期内存在向发行人提供担保或拆出资金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现金流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融资情况等披露发行人在资金上是否对隆信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现金流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对外融资情况等披露发行人在资金上是否对隆信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说明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性情况。
一、公司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七、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2、偶发性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如下:
(3)公司不存在对隆信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重大财务依赖
1)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6.30/2020 2019.12.31/2019 2018.12.31/2018 2017.12.31/2017
年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对外借款 7,000.00 4,817.00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 6,234.72 15,673.81 7,917.56 1,742.03
量净额
期末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 25,613.62 20,571.68 12,903.41 6,237.04
余额
资产负债率 15.07 15.22 28.07 27.18
(%)
流动比率 4.22 4.10 2.08 1.84
速动比率 2.85 2.59 1.05 0.63
利息保障倍 不适用 48.16 15.18 27.96
数(倍)
从上表来看,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呈增长趋势,自身资金“造血”功能良好。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外借款余额分别为 4,817.00 万元、7,000 万元、0
万元、0 万元,同期各期末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相对充裕且呈递增趋势,资产负债率较低且呈降低趋势,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较高且呈现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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