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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13 11:54:48 股吧网页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164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八)》。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题 4. 关于行业政策及重大风险提示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 13 项特别风险因素,包括小型动力锂电领域市场竞争风险、锂电池在电动自行车领域应用不及预期等;多数风险因素未量化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且存在交叉,部分风险因素中包括发行人风险应对措施。

(2)发行人属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行业政策影响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的影响较大。

请发行人:

(1)强化特别风险因素的针对性,合并重复的风险提示,以量化分析的形式说明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的影响,删除特别风险因素中的应对措施,将不构成重大的一般风险因素在特别提示中删除,提升特别风险提示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

(2)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政策及调整情况,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和自行车相关技术与产品储备、未来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说明相关产业政策调整情况、行业内各主要竞争对手或同行业公司的技术研发方向、竞争变化趋势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强化特别风险因素的针对性,合并重复的风险提示,以量化分析的形式说明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的影响,删除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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